

舒敏/抗敏等詞匯要慎用!
宣傳舒敏被罰
日前,上海一家企業因在天貓旗艦店上的一款產品宣傳舒敏,招致了上海市崇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行政處罰。
據公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,從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初,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天貓旗艦店里上線了一款新品,名為“元肌舒研御護霜”,并稱“元肌舒研御護霜純藍銅勝肽持久保濕潤膚緊致淡化細紋舒敏修護”,在商品詳情中,該生物公司使用了“舒敏”的宣傳用語。
經調查后,上海市崇明市監認為該公司的這一行為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》第十七條“除醫療、藥品、醫療器械廣告外,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,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。”的規定,構成違法發布使用醫療用語廣告的違法行為。
從涉案的新品上線至案發,該公司產生廣告費用600元RMB,因廣告費用明顯偏低且整改態度積極,最終被罰款1200元。
那么,是否化妝品宣傳舒敏即是屬于違反《廣告法》第十七條呢?并不是!
并沒有統一的監管意見
從目前監管消息來看,對舒敏這個詞,各地監管部門還沒有形成統一的意見,有的地方這樣宣稱是被默許的,如舒敏宣稱的大戶涉及產品涵蓋面霜、精華液、噴霧、潔面乳等;還有一些品牌有零星的產品宣傳舒敏,天貓旗艦店有幾款主打馬齒莧提取物的產品,也在使用“噴霧「足夠細」,舒敏佳配方”等廣告語。
在有的地方,化妝品舒敏宣稱則是明確禁止的行為,如前述崇明市監對某公司的行政處罰,再如廣東省某企業使用“舒敏”進行非特備案,被廣東省藥監認為屬于夸大宣稱。
2020年4月7日,李錦聰廣東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互動交流留言,主題是“關于非特化妝品產品名稱使用‘舒敏’一詞各地審評標準不一樣”,李錦聰稱,在廣東使用“舒敏”一詞非特備案,審評提的意見為夸大宣稱,但在非特備案查詢網檢索“舒敏”結果顯示為15條/頁×56頁,其中某品牌使用該詞最多。由此,他向廣東省藥監局詢問,關于“舒敏”一詞怎么看?是可以使用還是不能使用?是否每個地區都有自己的標準?標準依據是什么?
次日,廣東省藥監局針對該留言所提出的問題做了回應,“《化妝品命名規定》明確,化妝品命名禁止使用醫療術語、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。《化妝品命名指南》列舉了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,但不限于列舉詞語,類似詞語也應謹慎使用。”
回答了,但沒有完全回答。從該回答可以看出,廣東省藥監傾向于認為“舒敏”一詞屬于明示或暗示醫療作用和效果的詞語,但因為國家沒有明確的規定,所以提醒企業要謹慎使用。